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更新時間:2009-05-26 | 點擊率:2392
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
(1983年4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 1983年10月1日實施)
UDC628.191;655.54
GB3551-83
本標準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》,防治石油煉制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。
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石油煉制企業。
1標準的分級、分類
1.1標準的分級
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:
*級是指所有新建、擴建、改建企業,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,和現有企業的奮斗目標。
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,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。
1.2標準的分類
全國石油煉制企業按加工深度和產品種類分為三類。
I類:燃料型煉油廠。
II類:燃料+潤滑油型煉油廠。
III類:燃料+潤滑油+煉油化工型煉油廠。(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巖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)。
2標準值